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丽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04********7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021民初403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1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阳通德给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54,400元,本息合计为10,754,400元(截止至2020年10月14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红、王丽红和王有龙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326元,减半收取43163元,由被告辽阳通德给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红、王丽红和王有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