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148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3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东华、叶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丰尚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58458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84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的利息为6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90241162)。4二、驳回原告苏州丰尚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诉讼费1339元,由原告苏州丰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6元,由被告庄东华、叶余负担131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