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峰华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88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12民初297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29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6.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兰花、张思林、刘蕾、扬州峰华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思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兰花、张思林、刘蕾、扬州峰华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思华追偿;三、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7就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编号为32102018002315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华峰公司所有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4元,由被告张思华、王兰花、张思林、刘蕾、扬州峰华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五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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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兰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589965883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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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4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