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亮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7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2民初1469号
案号
(2021)苏0922执28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亮恩、秦素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滨海县滨淮镇沺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755%计算);二、被告卢国富、沈中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沈亮恩、秦素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2133元,由被告沈亮恩、秦素梅、卢国富、沈中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6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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