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6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1284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3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从彬、谢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守国94562.5元。二、驳回原告朱守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范从彬、谢国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5元,鉴定费1260元,合计8365元,由原告6朱守国负担5405元,被告范从彬、谢国平负担2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0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详见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