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纪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397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3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靖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8803370.97元、利息594258.26元(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合计19397629.23元,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纪忠、唐林芳、丹阳市新美龙汽车软饰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丹阳10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093元,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靖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纪忠、唐林芳、丹阳市新美龙汽车软饰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