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36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6354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代偿款11050626.01元。二、被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垫款利息损失(其中,以250000.5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以250000.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以9050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上述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97000元。四、被告周建伟、阚小琴、刘晓莉、周越魁对被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4796元,减半收取423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398元,由被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周建伟、阚小琴、刘晓莉、周越魁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7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796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0551723604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开元大道1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