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4民初2683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4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睢宁县岚山镇韩二加油点加油款2597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97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8元,由被告朱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