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永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6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1235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6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廖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32336.96元,利息11713.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17.08元,合计48267.68元(利息等算至2020年8月31日),并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拖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23元,由被告廖永华负担,限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18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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