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2********0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2民初2460号
案号
(2021)苏0192执2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龙、李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进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以9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龙、李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进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险保全费1170元;—7—三、被告涂凤琴对被告汪龙、李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涂凤琴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龙、李念追偿;四、驳回原告钱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12355.5元;由被告汪龙、李念、涂凤琴负担11000元,由原告钱进负担13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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