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宝应县宝瑞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8R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12民初2394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3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怀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262500元及逾期利罚息41505.22元(利罚息截至2021年5月7日,此后利罚息按固定年利率12.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陶秀兰、朱怀凤、洪泽县黄集镇勤盛米厂、宝应县宝瑞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合计4688元,由被告朱怀斌、陶秀兰、朱怀凤、洪泽县黄集镇勤盛米厂、宝应县宝瑞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本判决(裁定)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7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怀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23MA1TDL8R5Y |
登记机关 |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二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