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庆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0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03民初671号 |
案号 |
(2021)辽1003执恢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璃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凡兵诉称:被告刘燕和被告谷庆志系夫妻关系,被告谷丛和被告李丹系夫妻关系,被告刘燕系被告谷丛的母亲。四人于2016年至2019年4月1日止,陆续向原告借款,用于经营家庭开办的玻璃制品厂,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至2019年4月1日止,被告欠原告本金共计430万元整,利息给付到2020年2月末止。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先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五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2、五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燕、谷庆志、谷丛、李丹、辽阳焰兴玻璃制品厂辩称:同意调解解决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燕、谷庆志、谷丛、李丹、辽阳焰兴玻璃制品厂于2020年共同偿还原告李凡兵本金50万元,利息71万元:1、2020年5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20万元2、2020年6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10万元3、2020年7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10万元4、2020年8月30日前还款5.5万元,其中为利息5.5万元35、2020年9月30日前还款5.5万元,其中为利息5.5万元6、2020年10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10万元7、2020年11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5万元8、2020年12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5万元二、被告刘燕、谷庆志、谷丛、李丹、辽阳焰兴玻璃制品厂于2021年共同偿还原告李凡兵本金80万元,利息76万元,于每月30日前还款13万元,其中本金6.6万元,利息6.4万元。三、被告刘燕、谷庆志、谷丛、李丹、辽阳焰兴玻璃制品厂于2022年共同偿还原告李凡兵本金还本金100万元,利息60万元,于每月30日前还款13.3万元,其中本金8.3万元,利息5万元。四、被告刘燕、谷庆志、谷丛、李丹、辽阳焰兴玻璃制品厂于2023年共同偿还原告李凡兵本金100万元,利息40万元,于每月30日前还款11.7万元,其中本金8.3万元,利息3.4万元。五、被告刘燕、谷庆志、谷丛、李丹、辽阳焰兴玻璃制品厂于2024年共同偿还原告李凡兵本金100万元,利息20万元,于每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其中本金8.3万元,利息1.7万元。六、如被告刘燕、谷庆志、谷丛、李丹、辽阳焰兴玻璃制品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李凡兵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清偿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4七、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42580元,减半收取2129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刘燕、谷庆志、谷丛、李丹、辽阳焰兴玻璃制品厂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