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良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2********0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2民初4683号
案号
(2021)苏0192执2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良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文君350000元(本金250000元、利息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4.5元,由被告李良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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