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92民初745号 |
案号 |
(2021)苏0192执2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齐春林与李金友之间的购房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李金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齐春林1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并支付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齐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48元,由李金友负担16311元,齐春林负担5437元。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