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燕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01********6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1刑初54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47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兆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张海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张甲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19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陈心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郭兆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宋海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在案扣押的涉案钱款人民币31456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王兆旋、张海动、张甲科、陈心茹、郭兆恒、宋海哲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八、扣押于常熟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物,由该局予以没收。2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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