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冬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4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5807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36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建飞、朱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菊香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6%)。二、被告祁聪对被告陈建飞、朱冬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飞、朱冬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陈建飞、朱冬梅、祁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4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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