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4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4民初5807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3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建飞、朱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菊香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6%)。二、被告祁聪对被告陈建飞、朱冬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飞、朱冬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陈建飞、朱冬梅、祁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4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