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33********2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22民初1833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3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海波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周惠文、王仓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梅追偿。三、驳回原告郭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梅、周惠文、王仓兴连带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