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7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7469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国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庆茂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8362.1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6元,鉴定费176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4386元,由被告张国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