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剑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2436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嘉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59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7月10日的期内利息74866.95元、逾期利息234834.75元、复利6040.19元,合计6215741.89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江苏嘉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丹阳华宁管业有限公司、丹阳市辰宇模业有限公司、徐敏、秦蓉、徐晨、雷剑鸣、徐桂军、何洁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6410元,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嘉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丹阳华宁管业有限公司、丹阳市辰宇模业有限公司、徐敏、秦蓉、徐晨、雷剑鸣、徐桂军、何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