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蔚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4********0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4268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蚌埠市康城-沁雅花园22号楼1-302号房屋交付给原告杨斌;二、被告赵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每日按200元计算,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时止);三、被告赵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斌房屋过户手续费用175461元;四、驳回原告杨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蔚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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