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蔚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4********0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4268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蚌埠市康城-沁雅花园22号楼1-302号房屋交付给原告杨斌;二、被告赵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每日按200元计算,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时止);三、被告赵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斌房屋过户手续费用175461元;四、驳回原告杨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蔚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