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3********0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03民初3597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2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蒋传志返还购车款1955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合计215500元;被告丁健自2021年2月1日起以19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蒋传志利息损失计算至195500元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洁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的丁健的债务向原告蒋传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丁健追偿;三、被告丁健、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蒋传志支付保全申请费1633元;四、驳回原告蒋传志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计2319.5元,由原告蒋传志负担74.5元,被告丁健、程洁共同负担224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60501021000074789,用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9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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