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6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初字第01563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恢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玉洲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玉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马卫东负担,原告赵玉洲已预交,被告马卫东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赵玉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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