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3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03民初4395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恢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雪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498891.99元,本息合计5998891.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二、如果被告安徽雪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军林抵押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南侧金地·国际城a区36栋105、106、205、206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李军林、艾冬梅、赵德秀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保证担保的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92元,由被告安徽雪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李军林、艾冬梅、赵德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