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一品宏家纺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7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门商初字第00313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34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小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一笔150万元借款: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按年利率10.2%计算;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2%上浮50%计算。第二笔150万元借款: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按年利率10.2%计算;,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按年利率10.2%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按年利率10.2%基础上上浮5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江苏一品宏家纺有限公司、洪善能、李佳佳、王涛对被告黄小森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一品宏家纺有限公司、洪善能、李佳佳、王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小森追偿。案件受理费31064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6436664元,由被告黄小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6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洪善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海门市三星镇工贸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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