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威英德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02民初5233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915080.7元,偿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836289.73元,偿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8万元及利息332062.72元,合计77563433.15元,并从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银团贷款合同及关于贷款优惠利率的补充协议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尚欠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威英德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盐城经济开发区泰山南路55号7幢、5幢、11幢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书亚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连云港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22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8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800元,由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书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91687185442X |
登记机关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经济开发区泰山南路55号1幢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