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蔚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4********0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民初962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蔚红应在其29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安徽杨家厨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皖0322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应付原告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胡士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8元,减半收取981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赵蔚红、胡士勇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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