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伏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1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5137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46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伏海波、伏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汉忠、倪冬林借款528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汉忠、倪冬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伏海波、伏德连带承担,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汉忠、倪冬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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