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2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4089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恢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青、滕燕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70380.22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1日的利息为5959.85元,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5二、被告王志青、滕燕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律师费820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如被告王志青、滕燕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志青、滕燕所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城西村六组向阳西路大恒阀业商住楼611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志青、滕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