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水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刑初292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5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赣0502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水涛犯诈骗罪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王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35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杨水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35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杨九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王刚、杨水涛、杨九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赔人民币21245755元给各被害人。(详见附后清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