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2********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03民初3308号 |
案号 |
(2018)皖0403执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国和时装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929442.92元,合计6929442.92元(之后利息从2017年5月6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淮南国和时装厂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南市洛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南路24号淮南国和时装厂综合楼以及位于淮南市洛河经济开发区建设路西侧的土地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姚伟、邸允斌、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邸允斌、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南国和时装厂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06元,由被告淮南国和时装厂、姚伟、邸允斌、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同创服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25 |
发布时间 |
2018-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