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7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3民初865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2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盐城市盐都区圆山家庭农场在本案中尚欠原告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由连带担保2人被告侍正干、程鹏、陈静从2021年6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的利息,直至还清为止。二、如被告侍正干、程鹏、陈静有一期逾期还款,则原告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全额执行。并有权对被告程鹏、陈静的抵押财产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西环路50号八菱华庄13幢a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镇公园壹号花园212幢106室在抵押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三、盐城市盐都区圆山家庭农场尚欠原告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5408.78元,由被告侍正干、程鹏、陈静于2021年6月底前支付给原告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9128元,减半收取295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564元,由被告侍正干、程鹏、陈静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