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3143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3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静、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998.46元及截止2018年10月20日的利息3406.9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9998.46元,按年利率12.3%x1.5倍,自2018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苗静、张龙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5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