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02民初4270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正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3158.91元、罚息93.57元,合计2023252.48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盐城市正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对抵押物即被告胡浩、卞渝所有的位于盐城汇金购物中心北楼幢1202、1203、71204、1205、1206室房产及土地、盐城市建军中路59号20幢中茵·海华云顶2012室房产及土地的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盐城市名豪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胡浩、卞渝、卞梁、李清萍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346元,由被告盐城市正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