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单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82********5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82民初3582号
案号
(2021)苏0982执2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单华分期偿还原告曹杰80000元,其中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原告曹杰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如被告王单华不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则原告曹杰可以就王单华未履行部分和未到期部分要求王单华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单华另需承担违约金2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王单华应负担部分于2021年9月30日前直接向曹杰给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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