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5********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7394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36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杰欠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00000元,利息、复利、罚息小计8086.99元(截至2020年7月9日)及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以未还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案涉《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上述款项分期给付,其中:被告任杰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月期间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5000元,剩余本息由被告任杰于202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任杰于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000元。三、若被告任杰未按照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5921元,减半收取2961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31元,由被告任杰负担(此款由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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