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干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610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7年7月1日,被告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626451元,利息735188元,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及被告新余市金茂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共创工贸有限公司、周秋生、欧玲、罗秋平、李新莲、肖伟元、肖干平、肖干子、黄用连、肖带妹、肖寿梅、简单兰、黄春花、肖带生、张保英予以确认;二、被告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7月1日前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六十万元整及该时段相应利息(按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支付一次);三、被告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7月1日前,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该时段相应利息(按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支付一次);四、被告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7月1日前,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该时段相应利息(按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支付一次);五、被告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7月1日前,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该时段相应利息(按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支付一次);六、被告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7月1日前,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归还剩余本金及该时段相应利息(按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支付一次)和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利息;七、被告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共创工贸有限公司、周秋生、欧玲、罗秋平、李新莲、肖伟元、肖干平、肖干子、黄用连、肖带妹、肖寿梅、简单兰、黄春花、肖带生、张保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若被告新余市金茂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共创工贸有限公司、周秋生、欧玲、罗秋平、李新莲、肖伟元、肖干平、肖干子、黄用连、肖带妹、肖寿梅、简单兰、黄春花、肖带生、张保英有任何一期未按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则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有权要求被告新余市金茂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共创工贸有限公司、周秋生、欧玲、罗秋平、李新莲、肖伟元、肖干平、肖干子、黄用连、肖带妹、肖寿梅、简单兰、黄春花、肖带生、张保英就全部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九、原告已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元,被告新余市金茂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共创工贸有限公司、周秋生、欧玲、罗秋平、李新莲、肖伟元、肖干平、肖干子、黄用连、肖带妹、肖寿梅、简单兰、黄春花、肖带生、张保英自愿共同承担,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十、本案案件受理费74120元,减半收取37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60元,被告新余市金茂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共创工贸有限公司、周秋生、欧玲、罗秋平、李新莲、肖伟元、肖干平、肖干子、黄用连、肖带妹、肖寿梅、简单兰、黄春花、肖带生、张保英自愿共同承担,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