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玉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2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刑初379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6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玉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邱成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雷丽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四、被告人王玉春、邱成山对本院(2019)赣0502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第六项即“追缴被告人田明明、崔苗赃款人民币58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秦阳”,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五、追缴被告人王玉春、邱成山违法所得各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08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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