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玉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20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刑初379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6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玉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邱成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雷丽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四、被告人王玉春、邱成山对本院(2019)赣0502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第六项即“追缴被告人田明明、崔苗赃款人民币58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秦阳”,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五、追缴被告人王玉春、邱成山违法所得各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