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3********3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6民初3027号 |
案号 |
(2021)苏0116执2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管鑫、方大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孟庆刚支付劳务报酬13360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元,由被告管鑫、方大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