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元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9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1民初3857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3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元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健借款本金1499979.6元及利息(以36398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635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499979.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6-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元杰负担17577元,原告王健负担78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