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6********5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1民初78号
案号
(2021)苏0681执3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小龙运费28500元,并赔偿原告陆小龙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8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2-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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