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添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0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5560号
案号
(2022)苏0105执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时晓星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夏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时晓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再减去已付利息98000元)。三、驳回原告时晓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270元,由被告夏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