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67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3445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3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470550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7年9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7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105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7年9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7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8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9年2月2日计算至2020年2月2日即12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8自2020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9年8月1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即12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2021年1月23日即79200元;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1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1月22日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即36000元;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1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借款本金2660000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9年2月2日计算至2020年2月2日即12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9年8月1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即12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2021年1月23日即79200元;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1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460元,由被告杨小刚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4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2-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小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757344067C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镇兴园路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