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29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021民初914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2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忠峰、卢艳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至2021年3月15日止,应付利息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粘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手续费(利息、逾期违约金及手续费从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二、被告王成友、王晓丽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2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