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02********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8030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5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乔宗才、杨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朱千来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乔宗才、杨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朱千来借期内利息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三、若被告乔宗才、杨秀珍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朱千来有权就无锡市梁溪区宁海里53号101室房屋实现抵押权,对于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原告朱千来在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乔军、时艳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乔宗才、杨秀珍应负的民事责任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乔军、时艳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乔宗才、杨秀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0元,由被告乔宗才、杨秀珍、乔军、时艳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