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3********7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民终959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6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海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11算)。二、被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20元、鉴定费30850元,由被告陆峰、被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海,原告陈海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2-0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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