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7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民终959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海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11算)。二、被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20元、鉴定费30850元,由被告陆峰、被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海,原告陈海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2-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