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2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780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29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海县同济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垫付款38万元及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庄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支付的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0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被告庄志强负担(原告已预付,待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9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