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梅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4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6刑初497号 |
案号 |
(2021)苏0116执1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曹荣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1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曾小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虞利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袁海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13被告人袁效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邹玉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钟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黄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114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钟梅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二、扣押的轿车、手机、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发还相应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