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5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7871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6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郦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前云归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郦军承担(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