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6********1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1民初1137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3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查小燕、周建明、郭增俊、陈春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代为偿还借款人王永兴所欠借款本金75万元及其利息(至2020年12月20日利息为12544.33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按年利率9.8%计收利息,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7%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5元,由被告查小燕、周建明、陈春琴、郭增俊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2-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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