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明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2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9972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7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明中在未出资693万元范围内、被告姜冬梅在未出资297万元范围内对昆山铼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98号裁决书项下应付款项[工程款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5万元、仲裁费457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30%向原告青岛虬迅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姜明中对上述被告姜冬梅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青岛虬迅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财产保全费2622元,-11-合计6227元,由被告姜明中负担4359元,姜冬梅负担18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2-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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